本标准规定了不定形耐火材料的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不定形耐火材料。
不定形耐火材料的包装是指该产品的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定义见GB 4122的规定。
不定形耐火材料包装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9174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产品。
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后才能按产品的品种、牌号分别包装。其包装形式有袋类、桶类、箱(盒)类和集合包装四类。为区别不同品种、不同牌号产品,在上述包装形式中可选用彩色包装材料。
对于结合剂必须在使用前加入的产品,结合剂可单独包装。结合剂小包装件应附在产品包装件的明显位置。
产品的每个包装件应有标志。标志应牢固、不退色,且置于明显位置。
不定形耐火材料必须包装后才能运输。
运输前应验明包装件没有严重破损,内装件不撒漏,不损坏,捆扎完好。
运输工具应安全、牢固、洁净,具有防雨防潮设施。
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滚动和抛掷。
运输距离在500 km以外(含500 km)的包装件应采用集装运输。
包装件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储存在有盖的仓库内,不得受潮、雨淋和混入其他杂质。
产品包装件应按不同品种、牌号和等级,分别堆放,以标牌标记。
堆垛高度阱方便运输,安全操作为原则,集装高度不宜超过3.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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