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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砌筑时关于耐火浇注料施工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9-29 00:00:00    阅读量(405)    作者:

耐火浇注料(或耐热混凝土)施工的一般规定如下:

(1)搅拌耐火浇注料用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搅拌用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l-)浓度不应大于300mg/L。

(2)浇注用的摸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对模板应采取防粘措施。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浇注料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间及液体加入量应严格按施工说明执行。变更用料牌号时,搅拌机及上料斗、称量容器等均应清洗干净。

(4)搅拌好的耐火浇注料,应在30分钟内浇注完,或根据施工说明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完。己初凝的浇注料不得使用。

(5)浇注料应振捣密实。振捣机具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人工捣固。当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浇注层厚度不应超过振捣器工作部分长度的1.25倍。自流式浇注料应按施工说明执行。隔热耐火浇注料宜采用人工捣固。当采用机械振捣时,应防止离析和体积密度增大。

(6)在浇注过程中,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撑和预留孔洞情况,当发现有变形或移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耐火浇注料的浇注,应连续进行。在前层浇注料凝结前,应将次层浇注料浇注完毕。间歇超过凝结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8)浇注料的养护,应按所有牌号规定的方法进行。浇注料养护期间,不得受外力及振动。

(9)不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或变形时,才可拆除;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之后,才可拆除。热硬性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才可拆模。

(10)浇注料的现场浇注质量,对每一种牌号或配合比,每20m3为一批留置试块进行检验。不足此数亦作一批检验;采用同一牌号或配合比多次施工时,每次施工均应留置试块检验。

(11)浇注衬体表面不应有剥落、裂缝、孔洞等缺陷。

注:可允许有轻微的网状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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