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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1 15:30:22    阅读量(1119)    作者: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9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遏制镁制品企业安全事故,按照省、市决策部署,以及《海城市镁砂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海政办发[2017]131号)和《关于涉煤气企业停产整顿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镁制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审核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建设世界级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为目标,加速菱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力推进菱镁行业向“高效益、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综合整治审核工作。

二是坚持严格标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职能,依法制定审核标准,严格审核把关。

三是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抽调业务精干人员,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高效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市政府统筹推进下快速完成本部门审核工作。

四是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在严格坚持标准的同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进一步提升镁制品企业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保障群众生命安全,优化产业结构,最终实现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

四、工作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鞍环保发[2017]83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核程序>的通知》(鞍环领办[2017]7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鞍环保发[2017]109号)

4.《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镁产业综合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环保函[2018]1号)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26-4月2日)

全面开展镁制品企业统计工作,查遗补漏,摸清镁制品企业数量及各类窑炉数量,建立镁制品企业窑炉台账。同时,各相关部门制定各自的审核标准,编制各自的审核意见表,报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汇编成册,召开全市相关单位和企业家会议贯彻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3-4月25日)

由企业按照各部门审核标准进行对照,自检自查,提出书面审核申请上报属地园区或镇(区);由属地园区或镇(区)进行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联合审核小组,根据上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由园区和镇(区)负责会同联合审核小组对镁制品企业进行逐一核查,逐一审核;各相关部门2日内将审核结果(审核意见表)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各相关部门、园区或镇(区)均审核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填写《海城市镁制品企业复产审核九部门和园区、镇(区)意见表》,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备案,允许企业继续或恢复生产;对达不到整治标准、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企业窑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依法予以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建立“一企一档”,审核资料全部归档管理。

(三)总结公示阶段(4月26日-4月3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整治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海城市委、市政府和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窑炉进行统一编号,并在海城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减少企业损失,被市政府关停和停业的企业窑炉,提倡等待省地方标准出台延迟改造,或参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污染治理,完成治理后,依据上述程序申请审核。环保标准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其他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整治时限按照《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镁产业综合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环保函[2018]1号)规定,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对逾期未完成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申请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于市政府关闭的企业窑炉,坚持依法行政和资源配置市场化手段,强力推进拆除工作。如以后国家和省、鞍山市出台新规定、新标准、新时限、新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为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镁制品企业污染整治任务,做好综合整治审核工作,市政府成立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环保局、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相关园区、镇(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属地园区、镇(区)政府负责综合整治审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审核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审核条件、被市政府停业的企业窑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封停工作,对窑炉的上料口或出料口用钢筋焊死后粘贴封条,主要生产设施粘贴封条。同时负责重新检查被市政府实施关闭或关停未解封窑炉的封停情况,采取同样封停措施,确保关闭或关停到位。对封停的窑炉及主要设施要逐个进行拍照,建档留存并将照片及相关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被停业的企业窑炉,以及2017年被市政府关闭或关停的企业窑炉日常监管工作,严防反弹。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污染整治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方面的审核;负责对综合整治审核工作进行总结;负责审核结果收集整理上报和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方向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方面的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企业环境守法违法方面的审核;负责为综合整治审核提供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严厉打击企业私揭封条、违法生产行为。

市国土局负责企业占地方面的规范性审核。

市水务局负责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审核。

市安监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无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验收。

市林业局负责企业占用林地方面的规范性审核。

市国税和地税局负责企业税收方面的审核。

市委宣传部负责综合整治审核结果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相关部门、园区、镇(区)工作进展和履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封停情况,受理投诉举报。对于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对市政府实施停业、关停或关闭的企业窑炉监管不力的园区、镇(区)及相关人员,移交市监察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是条块结合,协同作战。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涉及范围大、企业多,相关部门、园区和镇(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精准细致,保质保量,快速完成审核和停业窑炉封停工作,坚决禁止边生产、边污染、边治理的行为。

三是加强调度,跟踪推进。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调度,解决存在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在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重大事项随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是严肃纪律,监督问责。相关部门、园区、镇(区)和企业要坚持整治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联系人 盛万生;手机13591208666

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办公室:电话3200886;邮箱hchjjcdd@163.com

举报受理监督电话:3605812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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